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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市管理员盗窃3.4万财物后放火烧毁证据 获刑4年6个月

    时间:2017-10-12 00:00:00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

      湖北日报网讯(全媒体记者张文龙、通讯员袁燕、聂夏云)嘉鱼一男子监守自盗,深夜盗窃超市财物3.4万余元,并放火毁灭证据,最终以盗窃罪和放火罪被告上法庭。近日,嘉鱼县法院审理该案,数罪并罚判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5年5月,张某进入嘉鱼县洲湾镇某超市务工,负责超市门口的管理工作。2016年9月的一天下午,他趁人不备,藏入该超市二楼楼梯间,将通往二楼财务室楼梯间防盗门反锁,阻止超市人员将当天营业款放入财务室保险柜。

      当天下午6时和晚上9时,超市店长、副店长因楼梯间防盗门被反锁而无法进入财务室,便分别将当天营业款2.39万元和超市销售储值卡现金款1万元,放入超市一楼监控办公室的铁柜内锁好。张某待超市人员下班后,进入监控办公室,窃取34741.20元。

      为掩盖罪行,毁灭证据,张某用钥匙破坏楼梯间防盗门的锁芯、用螺丝刀拆卸监控设备并取走硬盘,并从铁柜中拿出三件员工服,分别放在被拆卸的监控设备上、被盗现金的铁柜里以及放员工服的铁柜里,然后点燃三件员工服,导致超市监控办公室的电脑、打印机、烟等物品被烧毁,直接损失24389元。随后,张某将所盗赃款分别藏于家中厕所和阁楼中。

      警方经过侦查将张某抓获,把追缴的被盗赃款31500元发还给该超市。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为掩盖罪行,毁灭证据,在居民区邻街的超市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归案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赃款已追回,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3万元;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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