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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290余万元 房地产公司副经理被判刑

    时间:2017-08-14 17:22:52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

    13日从市纪委获悉,因收受贿赂、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拆迁补偿资金损失290余万元,武汉鑫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经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戴昌贵,66岁,汉族,中共党员,2006年至今任武汉市天舜房地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武汉鑫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经理(聘用)。

    戴昌贵在担任武汉鑫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经理,参加青山区拆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贿赂6万元和面值16000元的购物卡。

    另外,2010年至2011年期间,38街项目部在拆迁本地块上的“杜家鸡餐馆”时,因补偿费用问题遇到阻力,时任区土地储备中心和区拆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的戚昌耀授意戴昌贵和张贵平、敖祥萍等人找洪山区大洲村出面处理。时任洪山区和平乡大洲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规划办公室主任的郭奉刚提出,“杜家鸡餐馆”用地是大洲村集体用地,旁边还有集体用地应一并补偿,但未能根据要求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戴昌贵、戚昌耀等人接受郭奉刚宴请后,戚昌耀授意对“杜家鸡餐馆”和旁边原一冶一中院内规划道路进行实际调查。仅通过测量面积,向指挥部、武汉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等形式报送审计,致使原一冶一中院内604.08国有规划代征道路被错误认定为大洲村集体用地,区土地储备中心于2012年7月27日对大洲村进行了赔付,造成国家拆迁补偿资金损失290余万元。

    案发后,戴昌贵如实交代了所犯错误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违纪款。办案人员介绍,戴昌贵身为中共党员,无视党纪国法,其行为涉嫌严重违纪。戴昌贵还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记者王雪 通讯员陶涛 杨华 齐阳)

    条例

    原文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执纪

    者说

    滥用职权须严惩

    戴昌贵等人的行为扰乱了拆迁工作秩序,不仅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全市各级有关单位特别是基层广大党员干部要从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工作中要依规依纪,严格执行征地拆迁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职责定位,把查处发生在征地拆迁领域的腐败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切实将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落到实处。(通讯员陶涛 记者王雪)

    (责任编辑: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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