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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价茅盾手稿惹来侵权官司 拍卖公司被判赔10万并公开道歉

    时间:2018-02-07 16:07:02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顾敏

    中国江苏网2月7日讯 茅盾先生手稿《谈最近的短篇小说》以千万价格拍出,在刷新中国文学作品手稿拍卖的价格纪录的同时,也惹来了侵权官司。茅盾先生的继承人认为张某和拍卖公司侵害了涉案手稿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二审结果,拍卖公司需向茅盾的继承人赔偿10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图片来源于网络。

    1958年,茅盾先生将其用毛笔书写创作的一篇评论文章《谈最近的短篇小说》向杂志社投稿,并将手稿交给该杂志社。该篇文章的文字内容发表于《人民文学》1958年第6期。之后,《谈最近的短篇小说》的手稿原件被张某持有。

    2014年1月5日,张某委托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在2013年秋拍中国书画专场上进行展览拍卖。经过多轮竞价,案外人岳某以1050万元的价格竞得涉案手稿。但此后岳某并未向张某支付相应价款,因拍卖未成交,岳某和张某也未向经典拍卖公司支付佣金。目前,涉案手稿原件仍由张某持有。拍卖结束后,经典拍卖公司仍在互联网上持续展示涉案手稿,直至2017年6月才将其删除。

    天价拍卖虽然未最终成交,却引起了茅盾继承人的注意。茅盾于1981年去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本人,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50年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茅盾的继承人沈某等人认为,张某和经典拍卖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手稿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经典拍卖公司、张某停止侵害涉案手稿作为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作为文字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在媒体及网站上向其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手稿长章大篇、一气贯之,足见书法功力之深,体现了汉字书写艺术的精妙,能够给人以审美的享受,符合著作权法对于美术作品的相关规定,应同时享有物权和著作权。本案中,张某是涉案手稿的合法所有人,有权选择以拍卖的方式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张某的行为没有侵害涉案手稿的著作权。

    但是,经典拍卖公司作为专业的拍卖机构,应结合手稿上所承载的著作权性质,或者要求委托人提供与著作权相关的许可或授权材料,或者在整个拍卖过程中审慎地避让著作权人的权益,以避免拍卖行为可能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侵害。然而,经典拍卖公司并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接受委托之初未对涉案手稿的著作权状态与归属进行审查,在此后的拍卖活动中,将涉案手稿的高清电子照片以2836×4116的像素上传至公司网站展示,手稿作品的全貌与细节在互联网上毫无保留地向社会公开。拍卖结束后,经典拍卖公司仍在互联网上持续使用涉案作品,导致著作权人利益受损,侵害了手稿美术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经典拍卖公赔偿茅盾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扬子晚报》及其官方网站首页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交汇点记者了解到,现实当中,名家手稿因其特有的增值属性往往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市场流转,但拍卖公司通常更加注重对手稿物权归属的审查,对手稿的著作权却未予足够注意,过往也有一些案例涉及拍卖活动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如北京法院审理的“钱钟书手稿案”,判决认定拍卖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提醒,美术作品原件所有者获得物权的同时并不当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物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时,物权的行使应以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作为拍卖人,除了负有物权保护注意义务外,还应当负有合理的著作权保护注意义务,规范尽职地进行拍卖活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公开发表美术作品,或以电子照片形式复制美术作品并上传至信息网络公开展示等行为,都构成对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交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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