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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撞人还是人撞车?糊涂驾驶员撞瞎了眼

    时间:2017-09-07 18:22:33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龚伟亚 沈君燕

    很多司机为了贪图方便,随意停车,不考虑自己的随意停车带来的影响,殊不知停在路边的车也会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责任谁来承担?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年12月30日晚,季某驾驶摩托车下班途中,由于天色昏暗,不慎追尾撞到了停靠在非机动车道上的一辆货车,当即摔倒在地,头破血流,因为当时货车驾驶员并不在车中,季某也觉得是自己不慎撞到别人的车辆,以为自己只是皮外伤,自认倒霉,并没有报警。

    当天去医院查看的时候,季某并未对自己的伤情很在意,没想到第二天病情开始严重,眼睛也看不清楚了。季某赶忙住院治疗,医生告知其眼部受伤严重,很可能会失明。季某这才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情急之下再让家属去原处寻找停放的货车,然而车辆却早已离开。后虽经多方治疗,季某的右眼还是失明了。经鉴定,季某构成了八级伤残。

    经多方查询,季某终于发现了一条重要线索:当天事发时有一旁观的路人拨打过110报警电话,称目睹了摩托车撞击货车的事故,电话中报警人曾提及了货车的车牌号,但因季某未自行报警且已经离开,报警人不需要处理。根据这一线索,季某的家属到交警队查询到货车的登记车主是一家货运公司,但并不知道在何处经营,更联系不到车辆的实际车主,只能查询到该货车的保险信息。季某把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审理过程中,坐在法庭旁听席上的一位男子引起了承办人的注意,他明显对于案情非常关心,当询问其和案件什么关系时,他支支吾吾,连说只是“来随便听听”。细心的承办人立刻察觉到事情另有玄机,几番询问之下,这位男子才坦言他才是车辆的实际车主,在江浙沪地区跑运输,与货运公司是挂靠关系,他并不知道季某撞上了他的车,是几天前接到保险公司通知说车辆出了交通事故,所以来到法院想了解下情况。于是,季某申请追加该男子刘某为被告参加诉讼。要求刘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三十余万元。

    某保险公司认为,公司未接到任何保险报案,不认可发生季某所说的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季某提供的报警证明以及其在事故发生后在医院救治期间委托其妻子向交警部门所作的陈述可以初步证明季某主张的涉案事故发生情况,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结合在交警部门调取的材料对原告所提供的《报警证明》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原告驾驶摩托车时与未停放在施划车位内的货车发生碰撞,被告某保险公司为该货车承保了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结合事发情况,刘某未在施划车位内停放车辆应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驾驶摩托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与停放车辆发生碰撞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并据此认定被告刘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某保险公司为货车承保了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事发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某保险公司还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季某17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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