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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舍友打闹致他人受伤 学校应否担责

    时间:2017-09-07 18:22:33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周 娜 陈彦如

    【案情】

    原告小潘与被告小董、小戈均系某学校寄宿的学生,三人同一宿舍。某晚,小董、小戈在宿舍熄灯后并未回到自己的床铺休息,而是一同在小潘所在的高低铺的上铺嬉闹玩耍,小董和小戈在拉扯中致使小董手中的黑色塑钢条脱落打到下铺的小潘右眼。宿舍管理人员听到哭闹后到场询问,制止了小潘的哭泣,平息了学生间的小矛盾后督促学生及时就寝。次日小潘给家人打电话告知眼疼才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潘右眼角膜穿通伤。事件发生时,小潘、小戈年仅9周岁,小董10周岁。事后,小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小董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小戈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被告某学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休学损失等各项费用13万余元。

    【评析】

    笔者认为,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要根据本案的案情具体分析,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小潘遭受损害时未满十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学校男生宿舍区仅由一名宿舍管理员进行管理。原告小潘与被告小董、小戈所居住的宿舍人数较多,从一楼到六楼,宿舍管理员巡视一遍需四十分钟,可以看出该学校对于住宿学生的管理流于形式。被告小董作为涉案宿舍的宿舍长,学校将其对该宿舍卫生、纪律等一部分教育管理职责交由被告小董行使,但从小董管理学生的方式——使用窗户边框上的黑色塑钢条抽打舍友,以及小董、小戈违反校规共同居住在同一床铺上来看,该学校在宿舍管理方面也存在安全隐患,所以可以认定被告某学校对原告所受伤害不能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被告小董、小戈是寄宿生,在校住宿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在学校(包括宿舍)打闹,影响他人学习及休息。被告小董、小戈在宿舍休息时间嬉闹,拉扯中致使被告小董手中的黑色塑钢条脱落打到睡在二人下铺的原告右眼,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与二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原告小潘系在14号下铺休息时眼部受伤,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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