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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实行省级集中采购 疫苗购买文件应保存10年备查

    时间:2017-11-10 15:21:48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李雨

    我省提出建立完善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实现对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资料片)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李雨)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就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下发实施意见。今后,我省将实行疫苗省级集中采购,并建立完善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实现对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

    在疫苗采购方面,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均实行省级集中采购。第一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使用计划,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备案后,通过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第二类疫苗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阳光挂网、县级带量采购。我省提出,鼓励各市组织辖区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疫苗生产企业开展集中议价;条件成熟时,选择部分用量稳定的第二类疫苗,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用量需求,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与疫苗生产企业统一进行议价。

    实施意见明确,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在购进、接收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上述证明文件,并参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保存10年备查。

    在加强流通领域管理方面,文件中提出,要建立完善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实现对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

    为完善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原则上,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 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每个乡镇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 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湖区、海岛和服务半径较大、服务人口较多的农村地区,可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立预防接种站。

    我省要求,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在儿童入托、入学前后查验预防接种证,督促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程序接种的儿童进行补种。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托街道、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发现辖区漏卡、漏证和漏种儿童,按要求建证建卡和补种疫苗,切实提高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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