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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建湿地保护负面清单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重要湿地

    时间:2017-12-02 17:29:19  来源:齐鲁网  作者:徐红梅

    齐鲁网济南12月1日讯(记者 徐红梅)12月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对于湿地保护,山东提出要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重要湿地。

    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重要湿地

    《意见》指出,山东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

    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约谈和预警机制。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建立健全谁破坏、谁修复制度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湿地

    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地方各级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生态补水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居民搬迁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湿地。

    根据《意见》,省林业部门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重要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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