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山东新闻 > 新司机必看|这些事故中的行为习惯,你有吗?那些法规还记得不
  • 新司机必看|这些事故中的行为习惯,你有吗?那些法规还记得不

    时间:2017-12-29 15:45:23  来源:齐鲁网  作者:

    齐鲁网12月29日讯 你有驾照吗?

    学出驾照后多久没开车啦?

    恐怕这是“新司机”最常被问到的……

    由于对车辆操作的不熟练和精神紧张,初学驾驶人驾车时容易发生事故或做出危险动作……话不多说,用数据来说话……

    关于初学驾驶人的大数据

    29日,山东发布最新数据:2017年1月1日至12月11日,全省3年(含)以下驾龄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总数的18.18%、13.89%。

    未按规定让行、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逆行、违法占道行驶是3年(含)以下驾龄驾驶人的主要交通违法行为。

    关于初学驾驶人的法律规定,你还记得几条?

    硬知识:《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违反该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A:实习期管理有哪些新规定?

    Q:严格驾驶证实习期管理,有助于新驾驶人文明礼让、安全守法驾驶意识和习惯的养成。为加强新驾驶人的管理,123号令进一步完善了驾驶证实习期管理制度:

    一是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

    二是要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三是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将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

    四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五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需要提醒的是,实习期驾驶人驾车时需要在车身后部粘贴实习标志。

    A、实习期驾车上高速公路的,陪同人员应持哪种驾驶证?

    Q: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A、什么情况下实习期会被延长?

    Q:驾驶人在2013年1月1日之后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在实习期内被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

    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上高速公路需要按规定陪驾;

    二是再次被记6分以上会被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

    三是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会被降级;四是实习期结束后应当参加教育考试。

    A驾驶人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有什么规定?

    Q: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禁止驾驶人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考虑到进入新世纪我国高速公路路网建设速度加快,以及个人拥有的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多,群众自驾出行越来越多,很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都要出行,特别是自驾游等中长途出行,需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不再限制驾驶人实习期上高速公路行驶。

    但从驾驶人实习期在高速公路驾车发生的事故看,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驾驶技能不高、经验不足引发的,123号令借鉴了国外的做法,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不过,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A、公安交管部门将如何检查驾驶人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是否有陪驾?

    Q:法律的实施需要国家强制力保障,但更多需要公民自觉守法。

    落实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驶人陪同的规定,同样靠驾驶人的自觉遵守

    公安交管部门主要依托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等进行抽查,发现处于实习期且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驶人陪同的,已经或正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123号令规定,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就近驶离高速公路;正准备进入高速公路的,教育后劝返。

    A实习期驾驶人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后,陪同驾驶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Q: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调查证实的实习期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及过错,认定事故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陪同的驾驶人强迫实习期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陪同驾驶人应承担事故相应责任。

    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陪同人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驾驶人违反实习期管理规定,有哪些处罚?

    Q:实习期驾驶人违反实习期管理规定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一是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这些车辆有的属于公共交通工具,有的属于特种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公共安全责任重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实习期驾驶人不得驾驶。

    二是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时,没有持相应或更高以上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指导。

    三是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如果实习期驾驶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A、持有境外、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换证的,是否纳入实习期管理?

    Q:对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的,纳入实习期管理。持有境外、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换证的驾驶人因已有驾驶经历,换领驾驶证后不纳入实习期管理。

    A、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记满12分的如何处理?

    Q: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因交通违法被记满12分的,将被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但如果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又符合降级规定的,还应当按规定降低最高准驾车型。

    历历在目!这些交通事故中的行为,你有吗?

    一、凌晨驾车行驶高速路口 与电动车相撞致行人身亡

    2017年1月18日0时许,李某(男,驾龄1年)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滨州市邹平县西周路月河一路高速路口时,与董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董某死亡。

    经调查,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刻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深夜酒驾撞向货车 同行乘车人抢救无效身亡

    2017年1月27日0时许,王某(男,驾龄3年)在参加晚宴喝酒的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枣庄光明大道,与沿光明大道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王某以及轿车乘车人王某某和刘某受伤,王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最终,王某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王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三、夜间骑摩托撞行人致亡 弃车逃逸被落网

    2017年3月17日19时许,赵某(男,驾龄2年)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枣庄滕州市张汪镇陈堂村路段时,因夜色遮挡视线,未能及时发现道路南侧路边的行人许某,造成许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弃车逃逸。

    经调查,赵某存在驾驶二轮摩托车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最终,赵某被枣庄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赵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四、没确保车辆安全、没保持车距 撞行人致现场身亡

    2017年3月17日20时许,韩某(男,驾龄2年)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日照市岚山区桥南头村时,与行人丁某相撞,造成丁某死亡。

    经调查,韩某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夜间未保持安全车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最终,韩某被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韩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五、没及时躲避行人 致自行车行人受伤

    2017年4月22日17时许,房某(女,驾龄2年)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滨州市博兴县陈户镇阎陈村路口时,未确保行车安全,与前方马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马某受伤。

    经调查,房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六、及时顺行 也应礼让行人

    2017年11月13日18时许,尹某(女,驾龄2年)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淄博市张店区麻营立交桥以南路段时,与顺人行横道过道路的左某相撞,造成左某受伤。

    经调查,尹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临近年关,希望大家都能遵守法规,安全出行!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