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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公布涉及初学驾驶人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引以为戒

    时间:2017-12-29 15:50:12  来源:齐鲁网  作者:李杨 王文龙

    齐鲁网12月29日讯(记者 李杨 王文龙)在今天的媒体通气会上,山东省交警总队还公布了6起涉及初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2017年1月1日至12月11日,全省3年(含)以下驾龄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总数的18.18%、13.89%。未按规定让行、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逆行、违法占道行驶是3年(含)以下驾龄驾驶人的主要交通违法行为。

    一、2017年1月18日0时许,李某(男,驾龄1年)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滨州市邹平县西周路月河一路高速路口时,与董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董某死亡。

    经调查,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刻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2017年1月27日0时许,王某(男,驾龄3年)在参加晚宴喝酒的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枣庄光明大道,与沿光明大道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王某以及轿车乘车人王某某和刘某受伤,王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最终,王某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王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三、2017年3月17日19时许,赵某(男,驾龄2年)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枣庄滕州市张汪镇陈堂村路段时,因夜色遮挡视线,未能及时发现道路南侧路边的行人许某,造成许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弃车逃逸。

    经调查,赵某存在驾驶二轮摩托车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最终,赵某被枣庄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赵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四、2017年3月17日20时许,韩某(男,驾龄2年)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日照市岚山区桥南头村时,与行人丁某相撞,造成丁某死亡。

    经调查,韩某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夜间未保持安全车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最终,韩某被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韩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五、2017年4月22日17时许,房某(女,驾龄2年)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滨州市博兴县陈户镇阎陈村路口时,未确保行车安全,与前方马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马某受伤。

    经调查,房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六、2017年11月13日18时许,尹某(女,驾龄2年)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淄博市张店区麻营立交桥以南路段时,与顺人行横道过道路的左某相撞,造成左某受伤。

    经调查,尹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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