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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最高可奖励一万元

    时间:2017-12-29 15:55:19  来源:齐鲁壹点  作者:

    随着《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即将实施,济南市出台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其中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最高可奖励一万元。28日下午,济南市公安局在奥体中心举办济南市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周启动仪式,全市300多家酒店、婚庆公司负责人参加现场活动。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经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颁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统一部署,12月28日下午2时,济南市公安局在奥体中心举办济南市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周启动仅式。山东倪氏海泰大酒店经理刘强、山东婚庆协会会长李全德做倡议发言。

    活动现场布置讲解展板17 块,设立咨询台7 个,发放《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济南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等宣传材料4000余份。活动展示了各级公安机关开展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情况,宣传了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危害,鼓励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通告》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二)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字校、福利院、敬老院;(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九) 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十)县(区) 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同时,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视情奖励。根据《举报奖励办法》,举报经查证属实,且已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奖励,奖励金额范围由100元至1000元。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可以给予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奖励。

    举报电话:110,88521616 ;88521717 (历下),85084500 (市中),85601654(槐荫),85915110(天桥),85086000 (历城),85086500 (长清),85087000(章丘),85088000( 平阴),85088300 (济阳),84880147 (商河),88870110(高新),85087600 (南山),88858110 (鲍山)。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杜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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