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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基金财产 山东中城银信被证监局罚款3万

    时间:2018-01-04 14:43:28  来源:信网  作者:

    信网1月4日讯 日前,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发布[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山东中城银信存在的违规问题进行了通报。

    当事人:

    山东中城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银信),注册地:青岛市崂山区。

    张佩宏,男,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巧玲,女,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山东中城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住址青岛市崂山区。

    依据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青岛证监局对当事人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事先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均书面提出不需要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上述当事人违规事实如下:

    一、山东中城银信募集成立中城银信—嘉鑫投资基金专项投资于浙江省温州市洞头至鹿城公路龙湾永中至海城段工程二期隧道公路建设。

    (1)2016年6月20日,山东中城银信与浙江交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隧)签订《关于特定资产收益权之投资协议》,拟以人民币2亿元购买应收账款收益权。

    (2)2016年8月至11月,山东中城银信陆续与基金投资人陈某妹签订中城银信—嘉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采取“领投+跟投”模式,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劣后级投资者,认购基金规模的20%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用于受让浙江交隧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前期管理中心所享有的政府项目工程回购形成的应收账款收益权。

    (3)2016年7月6日至12月29日,59名投资者(资金合计1.594亿元)以及中城银信集团(资金4000万元)陆续将资金汇入中城银信—嘉鑫投资基金专项开立的募集账户3864账户,金额共计1.994亿元。2016年7月14日至12月30日,募集资金1.994亿元陆续汇入中城银信—嘉鑫投资基金0023监管账户。

    (4)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1月3日,募集资金由中城银信—嘉鑫投资基金0023监管账户陆续汇入浙江交隧1283账户,金额共计1.994亿元。

    二、山东中城银信将闲置募集资金挪用至中城银信集团关联公司及个人账户。

    (1)由于资金成本太高,浙江交隧集团将闲置资金1.24亿元按照山东中城银信要求,陆续汇入吉林犇城牧业有限公司、深圳惠城保理有限公司、吉林省昌融经贸有限公司和浙江中城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家公司账户。其中吉林犇城牧业有限公司9337账户3600万元,深圳惠城保理有限公司0111账户2600万元,浙江中城银信6449账户1400万元,吉林省昌融经贸有限公司2931账户4800万元。

    (2)2016年7月19日至2017年2月22日,吉林犇城牧业有限公司、深圳惠城保理有限公司、吉林省昌融经贸有限公司分别将资金汇给中城银信集团关联公司及个人。其中中城银信(上海)9738账户1000万元,吉林晋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公司2526账户3100万元,中城银信集团8252账户6100万元,申某青账户300万元,范某国账户500万元,连同浙江交隧直接汇入浙江中城银信6449账户的1400万元,中城银信集团关联公司及个人账户收到挪用募集资金共计1.24亿元。

    三、山东中城银信挪用基金财产案件中,张佩宏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申巧玲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张佩宏虽然形式上未在山东中城银信任职,但其是中城银信集团的董事长,操盘中城银信集团旗下所有项目并对项目负责,对所有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在山东中城银信挪用基金财产案中,张佩宏直接负责基金财产的划转和挪用,其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申巧玲同时担任中城银信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中城银信集团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代表两家公司对外签署文件、资金审批。申巧玲对于挪用中城银信—嘉鑫投资基金基金财产事项,未尽到执行董事应有的关注,未履行勤勉尽责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之规定,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青岛证监局决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山东中城银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张佩宏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申巧玲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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