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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州出台意见加强托管机构管理 居民楼里开托管班需征得居委会同意

    时间:2018-01-23 16:13:50  来源:德州新闻网  作者:潘晓泉

    2月1日起,德州市的校外托管机构将有严格的开办要求和程序,教育、公安、卫计委和食药监等多部门均将进行监管。1月22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为加强对全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多部门监管托管机构

    根据《意见》,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出监管建议;对参加校外托管的学生提出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学校进一步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等。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治安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打击处理各类涉及校外托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建筑面积在300㎡(含)以上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对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纳入辖区派出所重点监管场所进行备案检查。

    同时,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卫生安全有关要求。房管部门负责督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使用具有合法房产证书或具有合格质量手续的房屋,不得使用临时建筑、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相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开办托管机构实行备案制

    根据《意见》,相关经营人应向经营场所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需要说明的是,在宿舍区、居民楼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先取得所在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的同意,不应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根据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报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放《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有效期为1年,《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开办者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延续。

    部门监管不力将被追责

    《意见》提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未按照本意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或造成火灾的,消防部门将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存在治安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发生重大治安事件,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或发生传染病疫情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的,卫生计生部门将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因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引发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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