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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磅!济南老楼加电梯补贴细则出炉!7层住宅补22万

    时间:2018-02-28 15:29:06  来源:齐鲁网  作者:李旭莹

    齐鲁网2月28日讯 今天上午,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召开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开展情况的新闻通报会。

    记者从会上获悉,自《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增设电梯相关工作有序推进,截至2月中旬,市内五个试点区共计有320个单元居民有加装电梯意愿并已初步协商一致;其中116个单元已办理完成规划审查手续;20个单元已经开工建设,其中6部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同时,为落实好《办法(试行)》中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质监局于2017年10月起召开了多次业务会议,梳理涉及财政补贴的各项工作程序,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于2月26日制定出台了《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细则明确了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的发放和发放程序,以及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

    下一步,济南市房管局也将抓好《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落实。按照我市2018年老旧小区整治工作的整体部署,力争到2018年底累计完成不少于180部电梯加装试点任务。按照《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指导各区做好增设电梯资金发放工作,切实做好这项惠民利民政策。

    《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补贴范围:

    对我市,符合《办法(试行)》增设电梯条件,在《办法(试行)》实施期内经审批增设的电梯,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需要明确三点:一是地域范围问题,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必须位于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和南部山区范围内;二是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必须是“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且属于4层以上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三是时间节点,首先房屋必须是2017年6月20日《办法(试行)》颁布前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既有住宅,其次《办法(试行)》有效期到2019年7月20日,因此,目前应该是在2019年7月20日前完成增设电梯审批手续的项目,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资金补贴。试行期结束后将根据试点情况,有关政策再作相应调整。

    二、补贴标准:

    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贴的标准是:七层住宅加装电梯每部补贴22万元;六层住宅加装电梯每部补贴20万元;五层住宅加装电梯每部补贴18万元;四层住宅加装电梯每部补贴16万元。

    山东省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标准是“按照增设电梯总造价的40%予以补贴,但最高不超过25万”。而我市的补贴标准是根据楼层不同直接量化,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按照造价的比例来补贴,需要增设电梯的业主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造价审计等工作,而相关审计费用需要计入电梯工程造价中,这样提高了整个工程费用,变相增加了业主的经济负担;二是审计工作费时费力,环节众多,也不利于业主及时拿到补贴资金。因此,我们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对部分项目造价进行调研审计的基础上,借鉴了南京等部分城市的经验,按照增设电梯的平均造价进行了费用估算,直接按照楼层制定补贴标准,从而精简了申请程序和审批要件,也极大地提高了补贴资金的发放效率。

    三、补贴资金的发放:

    《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了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时间、受理部门、申请材料:

    《细则》规定,增设电梯完成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后,增设电梯的出资人应共同授权委托1名申请人,向所在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牵头单位提出补贴申请。申请资金补贴所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

    1.出资人共同确认的《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审查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5.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本单元任一户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即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资料在增设电梯审批环节,分散在各审批职能部门,通过资金补贴申请审批环节,将上述资料集中汇总到牵头单位,便于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四、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1、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牵头单位受理补贴申请后进行审核;

    2、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牵头单位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按月进行汇总,编制财政资金补贴计划,提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

    3、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牵头单位提供的财政补贴申请表,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汇入增设电梯出资人共同确认的账户。

    五、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资金外,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财政补贴申请表》中财政补贴资金拨款账户信息需经过增设电梯全体出资人共同签名同意,受委托的申请人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闪电新闻记者 李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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