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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城解读环境保护税政策 四类污染确定为征税对象

    时间:2018-03-23 15:52:00  来源:齐鲁壹点  作者:

    原标题:聊城解读环境保护税政策,四类污染确定为征税对象

    22日,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发布会上,聊城市财政局副局长任海波解读环境保护税政策,并通报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情况。

    发布会现场

    任海波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一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山东省施行。《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首部税法,对于构建绿色税制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税法》以排污费制度为基础进行税制设计,总体上按照“税负平移”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实现收费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该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和征收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任海波介绍,环保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大气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向水体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氨氮、化学需氧量、重金属、悬浮物等;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目前聊城应税大气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其他大气污染物1.2元;应税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常规排放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5项主要金属”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杆菌(超标)等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3元,其他水污染为1.4元;应税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至1000元,共四类;应税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共六档。

    同时,《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5项暂予免税的情形: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应税污染物的;4、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等;5、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另外,对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保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保税。

    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但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监测计算专业性较强,实际税收征管工作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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