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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进一步规范管理 征地补偿标准至少五年一调

    时间:2017-07-27 20:28:39  来源:经济导报  作者:

    鲁网7月27日讯 前段时间,为进一步促进依法、高效、和谐征地,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力主解决征地程序执行不规范、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作为《意见》起草方,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自去年6月始,就启动了《意见》起草工作,在省内外调研基础上形成初稿,而后三次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研究、沟通和吸收,最终送省法制办审查通过后报请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刘鲁向各界介绍,《意见》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促进依法征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主线,并提出四项新举措:严格规范征地程序、完善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健全征地矛盾化解机制和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经济导报记者发现,四项新举措中均有维护民众合法切身利益的条文。

    刘鲁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保障农民权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农民群众分享更多的改革红利。《意见》的出台,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群众工作落到实处,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之举。

    将协调争议写入公告

    经济导报记者发现,在规范征地公告程序方面,《意见》增加了“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的内容,还进一步强调了公告和公示材料要在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予以网上公开。

    为切实解决征地工作中常常遇到的被征地农户或者相关权利人无法参加附着物清点、调查、确认的情形,按照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的原则,在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的前提下,《意见》提出三种解决方式,即:委托他人代理调查确认方式;参与调查各方先行清点调查共同见证确认,再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户或者产权人方式;委托公正机构对清点调查结果进行公证,再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户或者产权人方式。

    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尚无上位法可依的局面,《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先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再实施征地,增加了“在实施土地征收时,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征地清点、确认材料”。

    刘鲁指出,《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对征地程序已有明确的要求,上述条文是《意见》对征地实施工作中重点环节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的明确。

    确保安置资金足额到位

    补偿安置政策因事关被征地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省国土资源厅征地管理处处长李英介绍,征地补偿费包括两部分,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前者执行2015年省政府批复实施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后者的补偿标准,由市级政府制定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同意后实施,还应适时作出调整,至少5年调整一次。

    而在被征地群众安置方面,刘鲁坦言这些在国家和省现行文件中都有要求,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执行不够理想。所以“《意见》进一步强调综合运用货币、农业、留地、社会保险、产权调换等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

    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方面,刘鲁指出,在部分项目征地中存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项目建设指挥或者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的问题,不符合现行财政管理制度。故《意见》提出“市、县要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争议化解重心下移

    征地一向是社会矛盾多发地带,《意见》要求各地在征地实施前,要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刘鲁在解读健全征地矛盾化解机制方面,强调了法制化的助力。“针对征地行政复议案件中,争议解决难度大,救济效果不理想的实际,今年年初,国土资源厅与省法制办共同提出了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设想。”刘鲁透露由于法制办的参与,《意见》在法制框架内完善了征地争议调处机制。

    刘鲁指出,《意见》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现行征地矛盾化解机制改革并规范。《意见》根据《行政复议法》《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争议事件按照“发现在初始、消灭在萌芽”、“谁作为、谁应诉”的原则,对征地实体和程序的诉权进行了划分,明确了协调、裁决、听证、复议的申请主体、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实现行政争议化解重心下移,行政救济及时、有效,进一步规范基层征地行为;明确了“对履行征地程序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政府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述举措,切实保障了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此外,为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征地信息公开的原则、主体、重点和内容。

    《意见》进一步强调市、县政府是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配合做好征地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征地有关工作,确保征地依法有序进行。刘鲁指出,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还需要履行公告、勘测调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拨付征地补偿费、组织报批、批后公告、交地共九项程序。

    刘鲁介绍,《意见》全面提升征地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让被征地农民获得更多的权益保障,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经济导报记者 杜杨 济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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