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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时间:2017-08-04 20:02:56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

    据了解,近一年来,山东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共发生较大规模医闹事件200起,打伤医务人员70余人,致死一人。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完善我省医疗纠纷综合处置机制,省卫计委会同省综治办、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14部门研究制定了《做好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综合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意见”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建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三或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的千分之三的标准配备保安人员。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并配备相应警力,大力推行派出所民警、交警、消防等相关警种警力轮流进驻警务室开展工作,确保警务室有人员24小时值守。

    按照“意见”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要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据介绍,目前我省已有烟台枣庄等十市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现了全覆盖。

    同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门部门受理群众投诉,及早调处化解,对多次反映诉求且有过激行为或扬言伤医等有较高安全风险的人员,重点关注并及时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约谈或训诫。

    对于院内调解无法和解的,医疗机构应当引导患方采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患方明确拒绝调解的,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患方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向属地县(市、区)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严禁医疗机构未经调解组织、人民法院调解或审理等法律程序,擅自进行1万元以上的赔偿。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王小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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