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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出台水资源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

    时间:2017-09-30 22:04:35  来源:齐鲁网  作者:廖亮 高亚南

    齐鲁网9月30日讯(记者 廖亮 高亚南)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源涵养,防治水土流失、地面沉降与塌陷,防止海(咸)水入侵、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建立生态修复维护长效机制,改善生态环境。

    饮用水水源地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当加强水生态保护,充分考虑生态用水,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采取措施逐步恢复生态水量,维持河流的合理水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饮用水水源地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使用农药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止、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的区域和禁止、限制种植养殖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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