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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用水有了“硬杠杠”!供水单位取水量超标要重新提申请

    时间:2017-09-30 22:07:52  来源:齐鲁网  作者:廖亮 高亚

    齐鲁网济南9月30日讯(记者 廖亮 高亚)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科学配置地表水,积极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将再生水、雨洪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生产、生态等用水类型,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严格分类型分用途用水控制,统筹协调各行业用水需求,科学配置区域内各种水源。

    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区域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或者停止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

    实行区域用水强度控制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强度控制指标未达到规定控制目标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实行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和省的行业用水定额。

    公共供水单位取水量超过原许可水量的应当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再生水、矿井排水等退排水的,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除外。

    开采矿泉水和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属于矿产资源的,还应当依法办理采矿许可。

    公共供水单位取水量超过原许可水量的,应当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在设区的市边界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年取地表水一千五百万立方米、地下水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取用地热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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