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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规定:建设工程选址要避开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

    时间:2017-09-30 22:08:17  来源:齐鲁网  作者:廖亮 高亚南 贾晓宇

    齐鲁网9月30日讯(记者 廖亮 高亚南 贾晓宇)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应当列为城市、县城规划强制性内容

    《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以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判定结果,加强重点区域的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抗震防灾规划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

    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应当列为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乡详细规划编制和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符合抗震防灾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防灾规划中的强制性要求。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依据地震活动断层调查和地震小区划等成果资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处理措施。

    除符合前款规定外,涉海建设工程选址,还应当符合近海地震区划;核电建设工程选址,还应当避开地震能动断层。

    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线、输电线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线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专项地震地质灾害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选址方案。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20g以上地区的大型工矿、电力企业和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本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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