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山西新闻 > 拒不配合交警执法,拍摄视频传网上——两名辱警男子被行政拘留
  • 拒不配合交警执法,拍摄视频传网上——两名辱警男子被行政拘留

    时间:2017-06-14 20:37:54  来源: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  作者:

    本报讯(记者权力超通讯员张晓云)骑乘摩托车没有佩戴安全头盔,还拒绝配合交警执法,并且将自己用手机拍摄的挑衅、辱骂交警的视频发到了微信群中。6月12日,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的李某某和王某某被晋城城区警方分别决定予以行政拘留10日、5日的处罚。6月11日,不少晋城市民的微信里转发着多段“摩托车驾驶员与交警争执”的视频。从视频的拍摄角度看,是摩托车的驾驶员拍摄的,视频中,摩托车驾驶员要求执勤交警向他敬礼,交警拒绝了他的要求,随后摩托车驾驶员说:“拿过你的证来”,并且伸手去拽挂在交警胸前的证件。交警看到对方拿着手机拍摄,就一手护着证件,一手推开对方说:“不让你看。”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交警要拔掉摩托车钥匙,被摩托车驾驶员推开,并且表示交警不出示证件,自己有权拒绝交警执法。其间,视频中还有另一个声音说:“有牌有证的全来前进路,四中这里,快!”似乎是在叫人。紧接着,摩托车驾驶员想强行拽过交警的证件拍照,双方争执的过程中手机掉落在地,交警把手机捡起来还给了摩托车驾驶员。在另外两段视频中,交警出示了证件,摩托车驾驶人进行了拍摄。随后,摩托车驾驶人继续对着交警拍摄,并挑衅说“敬礼,现在你来执法”“执法开始,程序会不会走?不会我走了啊”。事件发生后,晋城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民警在网上巡查中发现了这几段辱骂、阻碍交警执行职务视频,随即与城区公安分局民警共同对此案进行调查。12日凌晨3时许,办案民警将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王某某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询问。据调查,2017年6月11日10时许,晋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二中队中队长裴腊明在城区新市西街与前进路交叉口东北角执勤时,发现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的违法嫌疑人李某某和乘车人王某某二人,遂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驾驶员李某某停车后,他问对方骑摩托为什么不戴头盔,李某某表示交警执法应该先敬礼,遭到拒绝后,李某某抢拽裴腊明佩戴在胸前的工作证件,其间,乘车人王某某在QQ群中发语音叫人,企图壮胆。停车后裴腊明要拔摩托车钥匙,李某某拽住交警的手给甩开了,双方争执中李某某的手机掉在地上,交警捡起了手机让他出示证照,李某某出示后交警让他们离开。李、王二人驾驶摩托车离开后,有十几个骑摩托车的人到达前进路和新市西街的东北角,转了一圈后离开了。此间,李、王二人用手机拍摄了其辱骂、阻碍交警执行职务全部过程,随后,他们分别将自己拍摄的视频发布到自己微信群中,该视频被多人查看并进行转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晋城市城区警方对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李某某、王某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和5日的处罚。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称自己不懂法律,没想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希望能当面向裴腊明中队长赔礼道歉。相关链接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公民是否有权要求公安民警出示证件?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中查验公民证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驾驶员有义务配合执勤交警查验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注解与配套》第十二号附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公通字【2008】55号,其第四条规定: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通字〔2010〕9号 2010年1月27日)第六条第二段: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