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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龄童幼儿园内烫伤 幼儿园承担80%赔偿责任

    时间:2017-05-20 15:15:00  来源:  作者:

    2岁女孩心心(化名)在温州龙港一幼儿园学习时,不慎坐入装满滚烫菜汤的铁桶,致身体严重烫伤。其法定监护人李某、王某遂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4万余元。

    2016年4月7日中午,心心所在的幼儿园老师将一桶盛满滚烫菜汤的铁水桶放置在教室一边,之后就走开了。心心在教室内走动,到铁水桶边上时坐了下去,导致身体多处烫伤。事发后,女孩被送至医院救治,后又转到温州118医院入院治疗。在经过医生积极救治后,病情有所好转,并已出院。受伤部分虽已愈合,但疤痕增生,质韧、瘙痒不适,仍需继续治疗,后期还需整形手术。

    李某、王某诉称,幼儿园的老师随意放置盛满滚烫菜汤的铁桶,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便离去,导致孩子被开水烫伤,被诊断为18%热液烫伤,后期还需进行整形手术。经鉴定,女孩伤势已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幼儿园则辩称,原告系幼儿园老师王某的女儿,并非幼儿园的学生,是王某自行带女儿来工作场所,并未尽到监护人的义务才导致本案发生;幼儿园在事故发生时马上进行了抢救,已完全尽到注意义务,不承担过错责任。

    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未到法定入园年龄,在被告处就学,被告负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职责,因被告工作人员管理上疏忽,致原告不慎烫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法定监护人将未到法定入园年龄的原告送至被告处就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根据心心(化名)实际情况,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李静静 通讯员 苍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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