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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老公借了50万后离婚 苦了老婆

    时间:2017-05-18 14:16:00  来源:  作者:

    小李与妻子小张为做生意找陈先生借款50万元,小李在借条上签了字。之后不久,两人因故离婚。

    债务到期后,小李未偿还借款,而小张却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这笔费用,陈先生将小李二人告上法庭。

    2015年,小李与小张结为夫妇。婚后,两人打算从事小本生意,但是由于资金有限,所以他们只能四处借钱。

    2015年9月29日,小李通过朋友介绍,在陈先生手中借得人民币50万元,陈先生当天通过银行将50万元转入小李的账户中,小李给陈先生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从陈先生处借得现金伍拾万元整,月息五分,还款时间二年。小张未在该借条上签字。借款后,小李每月向陈先生支付利息。转眼间到了2016年9月29日,小李仍然无力偿还借款,便要求能够延期偿还,因为当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协调将借条时间修改为2016年9月29日,并且在修改处签字按手印。

    陈先生感到郁闷的是,修改了借条之后小李就开始耍赖,不仅不再定期偿还利息,而且经常打电话不接,就算接了电话,也一拖再拖。

    无奈之下,陈先生只好找到小张,然而小张说她已经于2016年6月和小李离婚,既然是小李的债务,那么离婚后就应该与自己无关。无可奈何的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小李、小张推上被告席。

    杭州江干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在原告陈先生处借款的事实,有陈先生出具的借条和转款凭证为证,故对小李在陈先生处借款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小张虽然没有在借条上签名,而小张在这种情况下属于知情,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相关规定,该债务系被告小张与小李的夫妻共同债务。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张、小李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在原告陈先生处的借款5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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