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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女子坐大巴上班被撞伤 却因为一张纸少赔9万

    时间:2017-05-18 13:38:00  来源:  作者:

    乘坐大巴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胸骨骨折,为争取多点赔偿,宁波宁海人王某自行找鉴定机构鉴定伤情,后因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诉至法院。然而,赔偿方要求重新鉴定并得出不同的伤残鉴定结果。

    同一起事故却出现两种不同等级的伤残鉴定,法院到底会支持哪一方?

    乘坐大巴遭遇车祸导致胸骨骨折

    宁海人王某是一家家政公司的职工,今年60岁,平时都是乘坐一家交通运输公司的大巴车上班。2015年12月一天,他像往常一样坐车上班,没想到半路却遭遇了意外。当天上午八点多钟,大巴车途经一个十字路口时,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大巴车与一辆大货车发生了碰撞,导致坐在座位上的王某和几名乘客都受了伤。尤其是王某,因身体剧烈撞击前方座椅伤到了前胸,后被医院诊断为胸骨骨折。

    经过四个多月的住院治疗,王某基本恢复了健康,但这次事故也给王某留下了胸闷的后遗症。只要一到阴雨天气,王某就会胸闷难受,透不过气来。

    出院之后,王某多次找这家交通运输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双方对伤残等级、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分歧很大,多次协商都没有达成一致结果。

    2016年5月,万般无奈的王某将该交通运输公司告上了宁海法院,要求运输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20余万元。

    两份不同等级的伤残鉴定成为赔偿争议焦点

    在起诉运输公司之前,王某自行委托了一家鉴定机构,并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参考进行了伤情鉴定。最终,该机构为她鉴定的结果是伤残等级九级。

    然而,对于这份鉴定结果,运输公司却并不认可。随后,运输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并提出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参考标准进行。最终,另一家鉴定机构为王某鉴定的结果为伤残等级十级。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在这起事故中,王某是因交通事故而受到人身伤害的,一般的起诉理由应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但是,王某却提出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伤情鉴定也是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依据。这样一来,伤情鉴定级别就有了差别。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的九级和十级伤残赔偿金额差了9万多元。王某的伤情鉴定是在去年,与现有规定有冲突。此外,王某的伤残鉴定是她自行决定的,并没有得到运输公司的认可。

    对于两份不同的鉴定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是因交通事故才受伤的,法院依据最新的伤残鉴定法规及证据,经综合考量后,决定采纳第二份鉴定报告作为判决依据。近日,法院最终判决该运输公司赔偿王某各项费用12万余元。

    两家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何不同?

    “之所以产生两种鉴定结果,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鉴定参考标准的不同。”承办法官介绍说,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15年,当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鉴定标准并未统一。因此,容易出现“一种伤害两种等级”鉴定情况。但是,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鉴定标准进行了统一。

    “今后,不会再有选择哪种鉴定标准的疑惑了。”承办法官解释说,从今年1月1日起,《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标准统一之后,名称统一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除了职工工伤外,对于当事人受伤的鉴定标准不再有区分。结合本案来看,按照当时的标准,王某是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

    自行选择鉴定机构需要双方当事人同意

    “新规出台之后,鉴定机构当事人是可以自行选择的,但是对方有权提出重新鉴定。”承办法官提醒说,如果是自行选择鉴定机构的,必须要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之后,再指定特定机构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在系统中随机抽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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