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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赡养费两父子十年后再上法院 最后却让孙子支付

    时间:2017-05-16 11:22:00  来源:  作者:

    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子女义务。近日,丽水青田法院章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与普通赡养纠纷不同的是,该纠纷在十年前就已经由法院处理过。

    原告陈大爷现年80岁,被告老陈57岁,陈大爷除被告一个儿子,再无其他子女。十年前,陈大爷曾以年纪增大,身体多病,又无固定生活来源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老陈支付抚养费。但老陈却辩称,父亲在自己小时候没有对自己尽到抚养义务,与他人再婚后,也没有照顾过自己,也不与自己一同居住,故拒绝支付赡养费。

    后经法院判决,由老陈每月支付父亲陈大爷赡养费150元。十年过去了,物价飞涨,陈大爷认为儿子给的每月150元的赡养费已难以维持生活,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陈增加赡养费,按每月1000余元支付。但此时,老陈已年近60,且没有工作,无经济来源,依靠子女赡养生活,故抗辩自己没有赡养能力。

    庭前,法庭就双方情况向村里进行了了解,并通过电话对双方纠纷进行了初步调解,听取了双方意见。庭审当天,法庭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同意将赡养费调整为由老陈每月向陈大爷支付赡养费300元。

    因老陈自己无经济来源,法庭又通过电话,从传统美德、伦理道德、法律规定等角度与老陈的儿子小陈进行了充分沟通,最后小陈主动承担了支付该笔赡养费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本案中,若陈大爷未对被告尽抚养义务,老陈可在当时起诉陈大爷履行抚养义务,但并不能因此拒绝赡养陈大爷。在老陈无能力赡养父母的情况下,老陈的儿子小陈(有能力赡养)也应当赡养自己的爷爷。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在此,呼吁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用多点时间、多点行动关爱父母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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