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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酒产自辐射区消费者索赔10倍价款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时间:2019-08-26 18:57:29  来源:  作者:

    高先生和朋友到一家日料店吃饭,一顿日料花了2086元,其中3瓶清酒的花费是1740元。但这顿日料吃到一半,高先生经朋友提醒,注意到清酒标注产自日本原核污染地区。

    “你们销售的是违禁酒水,要求十倍赔偿。”高先生和朋友当即向商家提出赔偿。但被商家一口拒绝了。为此,高先生连打两场官司。

    喝的清酒产自日本核污染区

    消费者起诉索赔

    去年3月,高先生和朋友小聚时发现,喝的3瓶清酒产自日本新泻县。“新泻县属于我国明令禁止进口的12个核污染都县之一,那里产的清酒属于核污染食品,这谁敢喝?”去年12月28日,高先生起诉了杭州某餐饮公司。

    高先生认为,该公司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等禁止性相关法律法规,销售产自核辐射区域的清酒,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餐饮公司退还餐饮费2086元,并赔偿10倍赔偿金20860元。

    法庭上,餐饮公司称所出售清酒是从国内正规商贸公司采购的,不存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实。同时,辩称高先生不是真正的消费者,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故意购买清酒。

    此外,清酒标签所标注的制造商公司注册地与清酒实际产地非同一概念,虽然制造商公司注册地是核污染区,但清酒在日本其他地区或我国国内生产灌装也很正常。这与美国的快餐连锁店到我国开店,食品原材料均在国内采购同理。高先生认为所购清酒系产自遭2011年核泄漏事件影响的日本新泻县,是混淆了概念。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10倍赔偿的适用问题。根据该条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原告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款退货,并赔偿10倍的价款。

    禁止进口食品不等同于核污染食品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萧山法院审理后认为:2011年日本福岛核泄漏事件后一个月,我国质检总局发布2011年第44号进口禁令,禁止进口包括新泻县在内的日本12个核污染都县的食品。但进口禁令是临时性政策措施,从海关总署于2018解除日本新泻大米进口禁令来看,临时性政策随着时间推移和安全评估是可变化的,这就说明,进口禁令所涉食品与核污染食品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关系。

    案涉清酒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按实际是否有毒有害予以把握。另外,餐饮公司提供给高先生的清酒采购自具有食品经营资质的商贸企业,因此不足以证明其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

    结合案涉每瓶清酒1.8升的净含量及高先生就餐时消费的3瓶清酒数量,也与普通消费行为不相符。但是,餐饮公司还是有义务向高先生说明清酒原产地和提供相关采购检验证明。

    萧山法院审理后判决:餐饮公司返还高先生3瓶清酒的价款1740元;高先生将涉案清酒退还餐饮公司,并驳回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杭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清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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