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里,已对预付式消费定下规矩。
《办法》规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元。但消费者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指令支付的除外。
此外,卡面期限过了,经营者不能以延长为由收取额外费用;终止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要提前30天退还消费者卡内余额。
《办法》还明确,各类预付卡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