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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衢城商品住宅市场监管新举措出台 对炒房说不

    时间:2017-05-07 09:44:00  来源:  作者:

    为进一步强化市区商品住宅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5月3日,市住建局发出通知,就进一步强化市区商品住宅市场监管建立“七严一公开”制度作出规定。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公开楼盘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盘销售时,必须按规定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如下信息:

    一是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位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以及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审批文件;

    二是全部可售房源信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包括幢数、套数、每套房屋房号、面积、销售单价和总价、用途,以及装修标准等内容;

    三是可售房源真实、准确、完整的销售情况,包括已售、未售、退房等信息。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责令立即整改,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二、严禁炒作房源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过早发布楼盘信息,吸引大量潜在客户预约、登记,造成房源紧张假象,并 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违规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售款项性质的“诚信金”、“意向金”。一经查实,立即停止项目预售许可受理、办理,责令纠正违规行为。

    三、严禁捂盘惜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采取虚假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氛围,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暂停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停止其后续项目预售许可受理、办理,责令纠正违规行为。

    四、严格预售商品住宅退房管理

    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对于认购后退出的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私下交易,所退房源必须再次公开销售。在开盘后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前5日内,将全部认购和开盘未售出房源情况向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如实报备。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责令立即整改,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五、严格商品住宅预售申报价格备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对商品住宅预售价格的指导,科学合理确定预售申报价格,经主管部门备案公示的预售申报价格一年内不得调整,且商品住宅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预售申报备案价格的10%。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责令立即整改,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六、严格商品住宅开盘销售方案报备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开盘前2日内,将开盘时间、地点、选房方式、销售价格、优惠政策、安保措施等销售方案资料向主管部门报备。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责令立即整改,并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七、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衢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存放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对存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开立资金帐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留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预售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帐户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暂停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责令限期整改,将其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人民银行建议计入企业征信系统。

    八、严格房地产销售代理行为监管

    严禁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和执(从)业人员参与炒卖房号、哄抬房价,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一经查实,立即暂停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并通报批评,责令纠正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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