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账户被用于洗黑钱犯罪,请将资金转到指定账户接受检查”——今年5月,浙江丽水青田一位大妈因为这样的借口被骗300多万。
经调查,被骗资金经过多人名下不同账户的多次流转,部分款项最终在境外被支取——这起诈骗案所涉及的账户,都是买来的。
警方很快锁定贩卖银行卡的人——樊某,男,26岁,本科学历,江苏省赣榆县人。自2013年9月份以来,樊某就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以每张银行卡70元左右的价格从苏某、郭某、张某等人处购买银行卡,再以每张80元至90元的价格转卖给“广东仔”、“大贵州”等人,从中获利。
今年7月16日,樊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地的麦当劳二楼餐厅与苏某、陈某等人进行银行卡交易时被警方抓获,并查获以陈某、苏某、王某、陈某某、刘某等人名义办理的44张银行卡。
近日,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樊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樊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44张,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包括我们平时所说的普通银行卡)
律师:别为“卖卡”那几十元钱心动
倒卖银行卡的樊某被起诉了,那些把卡卖给他的人,又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昨天,记者咨询了浙大光华法学院陈信勇教授。
“其实这不构成买卖。”陈信勇解释,因为银行卡户主没有变更,等于户主允许他人使用这张银行卡。如果知情犯罪,是共犯,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如果不知情,也可能在经济上承担民事责任,受骗人有权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汇入其账户的款项。
如果钱已流转给别人,同样道理,这位收款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向“下游”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