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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虚假注册公司为他人虚开发票5146万元

    时间:2014-11-13 09:08:00  来源:  作者:

    虚假注册公司,44岁的浙江临安人徐某在没实际商品交易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谋利,虚开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5146余万元,违法所得14.31余万元。

    为结算工程款需要,温州人郑某、洞头人王某分别向徐某购买虚开的发票。结果卖发票、买发票的都被判了刑。

    11月12日,温州鹿城法院认定徐某、郑某、王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对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虚假注册公司卖发票牟利

    小学文化的徐某,无业,2013年5月至11月间,伙同“小胡”(另案处理)通过企业代理事务所,虚假注册温州德馨建筑装饰有限该公司、温州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颐晟建材有限公司、温州市烟霞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沁蕊广告有限公司、温州迅杰建材有限公司等,并从温州市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徐某通过发放传单、张贴小广告形式,向他人散播称,可代开发票。

    同年6月29日至2014年4月9日,徐某伙同“小胡”,在没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上述6个公司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谋利,虚开发票共计51466435.21元。

    买虚开的发票结算工程款

    35岁的郑某,系温州某建设公司某工程消防安装工程项目负责人。2013年8月至10月,郑某在没实际商品交易情况下,向徐某买了温州市烟霞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德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虚开给郑某所在的建设公司发票18份,共计608.14余万元,用于其负责的消防安装工程项目,向该建筑公司结算工程款使用。为买上述发票,郑某向徐某支付13.36余万元。

    此外,郑某于2013年9月9日为蒲某(另案处理)结算工程款,让徐某虚开一张金额为102万元的发票。

    26岁的王某,系温州市瓯海某开发公司在洞头县某工程负责人。其在没实际商品交易情况下,向徐某买了温州市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给自己所在公司的发票6份,共计51万元,用于负责的工程项目向其所在的公司结算工程款。为买上述发票,王某向徐某支付9542元。

    案发后,郑某于今年1月2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提供徐某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经电话联系王某,王某于今年2月26日主动投案。同年4月9日,徐某在温州市新城汽车站天桥旁出售虚开的发票时,被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徐某、郑某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王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予惩处。

    鉴于徐某有坦白情节,王某、郑某系自首,郑某又有立功表现,结合郑某、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对该两人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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