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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虚开发票5146余万元 三个家伙悉数领刑

    时间:2014-11-13 07:11:00  来源:  作者:

    虚假注册公司,44岁的临安人徐某为他人虚开发票牟利。为结算工程款需要,温州人郑某、王某分别向徐某购买了虚开的发票。昨日,鹿城法院认定徐某、郑某、王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徐某小学文化,2013年5月至11月,他伙同“小胡”(另案处理)通过企业代理事务所虚假注册温州德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并从温州市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徐某通过发放传单、张贴小广告形式向他人散播可以代开发票。

    去年6月29日至今年4月9日期间,徐某和“小胡”在没有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6家公司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共计5146余万元,违法所得14.31余万元。

    35岁的郑某系温州某建设公司某工程消防安装工程项目负责人。2013年8月至10月间,郑某在没有实际商品交易情况下,向徐某购买虚开发票18份,共计金额608.14余万元,用于其负责的消防安装工程项目向该建筑公司结算工程款使用。当时,郑某向徐某支付13.36余万元。

    此外,郑某于2013年9月9日为蒲某(另案处理)结算工程款,让徐某虚开了一张金额为102万元的发票。

    26岁的王某系温州市瓯海某开发公司在洞头县某工程的负责人。在没有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他向徐某购买虚开发票6份,共计金额51万元,用于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向其所在的公司结算工程款。当时,王某向徐某支付9542元。

    案发后,郑某于今年1月20日主动投案,并提供线索。王某于今年2月26日主动投案。同年4月9日,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徐某、郑某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王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予惩处。鉴于徐某有坦白情节,王某、郑某系自首,郑某又有立功表现,法院对该两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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