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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男子闹市连捅5人 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从轻处理

    时间:2014-11-11 09:35:00  来源:  作者:

    10月10日下午3点多,一中年男子在海曙区镇明路、和义路和药行街持刀连砍5人,作案时间持续约15分钟,最后被赶来的民警制服。伤员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没有生命危险。砍人男子姓郑,宁波人,52岁,据知情人爆料,郑某患有精神病。

    昨天,记者了解到最新信息:警方委托了宁波市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显示,郑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永茂介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的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1.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 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3. 盲人;

    4. 又聋又哑的人。

    结合郑某的个人情况和知情人透露的信息,他很可能是第二种。这个鉴定结论意味着他将承担起刑事责任,但会被从轻或减轻处罚。几个伤者的医疗费等损失,很可能要郑某本人来承担。

    龚律师说,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虽然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受损,但并不影响其对民事行为的辨认能力,一般情况下,如果此类案件的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法院会判被告人本人承担。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预计本月下旬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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