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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大案例解读企业假破产真赖账 日后再难得逞

    时间:2014-11-11 06:22:00  来源:  作者:

    昨天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这是为了防止企业在破产重整中,动歪脑筋转移资金,掏空企业。据透露,今年以来,温州市法院受理涉嫌逃废债的破产关联案45件,金额达9174.33万元,逃废债行为呈多发高发态势。

    2013年1月至今年10月,温州市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301件,审结218件,分别占全省法院的50.76%和54.36%。在已审结的破产案件中,涉及债权人共3339人,涉及担保债权13.1亿元,化解不良资产33.58亿元,盘活资产15.93亿元,激活土地面积约969.83亩。企业破产审判优化了市场资源配置,化解了企业金融风险。

    温州破产企业有序退出常态机制目前已逐步建成。不过,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少数企业及其投资人、高管钻现行法律法规的空子,通过非法侵占财产、混同公私财产、违规分红、虚假交易、个别清偿等手段大肆转移破产企业财产。

    “到宣告破产时,企业已成为一个‘空壳’。”温州中院副院长陈有为说,这样一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更为严重的是,这类逃废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还会危及相关担保企业,一些经营正常的企业也会因此被拖垮。

    这种现象引起了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温州中院在破产重整、执行等领域开展了打击逃废债专项行动。今年以来,全市共受理涉嫌逃废债的破产关联案件45件,审结37件,涉及行为人54人,涉及标的达9174.33万元,追回破产企业资产达3177.84万元。

    陈有为说,“假破产真逃债”的形式趋于多样,有的企业还请专业人士“出谋划策”,打击的难度在加大。企业破产案件中逃废债行为呈多发高发态势,审查、监管企业破产行为正当性的任务十分繁重。而现行企业破产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亟须出台有关防范和打击逃废债的操作规则。为此,温州中院出台该《会议纪要》,对逃废债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法院还正告那些不诚信的企业主,不要打小算盘、动歪脑筋,要把心思花在依法生产经营上,“假破产真逃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存在以下5类行为可撤销:

    实施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对他人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债权

    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存在以下2类行为可撤销:

    已构成破产原因,仍以债务人财产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偏颇性清偿的(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清偿行为除外)

    已构成破产原因,却与债权人恶意串通,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

    隐蔽的“逃废债”形式较多,目前较常见的有以下3种

    成立“影子公司”,转移负债公司的资产,或是借用合法方式,非法转移财产

    个别企业将大额资金出借给明显没有偿还能力的人

    有些公司股东则以向企业借款形式低价购置个人房产后,以高价转卖给公司,从而将差价转为个人财产

    温州中院副院长陈有为解读《会议纪要》——

    假破产真逃债,驳回破产申请 公私财产混一起,可合并处置 逃废债涉嫌犯罪,要追究刑责

    《会议纪要》有29条规定,分别就严把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关,支持监督、引导规范管理人依法全面履职,加强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严明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予以明确。温州中院副院长陈有为昨天对《会议纪要》中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要审查合法性与真实性

    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或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这就为关联企业虚构关联债权提供了便利条件。《会议纪要》规定,对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在立案时要严格审查关联企业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利用破产程序达到帮助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目的。

    存在“假破产真逃债”的,驳回破产申请

    “宽容失败者”,是《企业破产法》的一个基本理念,但绝不是逃废债务的工具。《会议纪要》规定,对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或者债务人存在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等“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要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遇到不配合、不协助的,管理人可申请调查令

    因相关法律法规对管理人的权利规定不够明确,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经常遇到不配合、不协助等实际困难,这不利于破产案件顺利进行。《会议纪要》规定,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及时出具调查函、调查令,解决管理人履职难题。

    因管理人过错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起诉索赔

    今年上半年,温州中院对去年担任全市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的29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个人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其中,获得好评的占52.63%,获差评的管理人有3家,管理人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针对因管理人不作为导致破产撤销权落空的情况,去年9月最高法院出台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非正常交易或偏袒性清偿债务等行为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并可以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同时,对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有钱不还的,可引导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一般执行案件程序终结后,尚未受偿或尚未完全受偿的债权人仍可不断对实际已无财产可执行的债务人企业申请强制执行,这其实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

    为使执行程序与破产制度更好地衔接,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会议纪要》首次提出在执行程序中建立公告告知制度,即对执行不能的案件,由执行法院行使释明权,引导未受偿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彻底终结执行程序,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同时,对于有履行能力却不配合执行的失信债务人,执行法院同样可以引导债权人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倒逼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债务的失信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

    公私财产混在一起的,可裁定合并处置

    温州不少民营企业是家族企业,普遍存在着财务账册混乱、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公私财产混同等现象。

    《会议纪要》规定,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发现债务人企业财产与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财产高度混同的,可借助债权人会议等相关平台决议解决。如果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合并处置的,则可裁定将债务人企业和“企业股东及高管”的财产合并处置,但仍要区分债务人股东及高管非因经营债务人企业所产生的债务和财产。

    因逃废债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责

    对有“假破产真逃债”嫌疑的破产案件,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以对主要责任人采取传唤、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

    相关责任主体经释明或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不移交相关材料、账册,严重影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法院在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同时,还应在裁定书中明确赋予债权人另行起诉相关清算义务人的权利。

    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企业高管等因逃废债涉嫌犯罪,且与破产案件的审理有牵连的,将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侦查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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