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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帮人拿地对违法建筑关照 温州两位副所长受审

    时间:2014-10-30 07:21:00  来源:  作者:

    帮人拿地对违法建筑关照 温州两位副所长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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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人拿地对违法建筑关照 温州两位副所长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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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苍南县法院审理了两起与农村建房有关的受贿案,原苍南县国土局宜山管理所副所长苏某承认收受48万元地基款,并当庭悔罪;原苍南县规划建设局舥艚管理所副所长邓某也未否认收受5万元现金及青蟹的事实,并说已经认识到错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法庭对这两起案件均未当庭宣判。

    苏某,男,1966年出生,原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宜山管理所副所长。

    苍南县检察院指控,时任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宜山管理所副所长的苏某在下派苍南县舥艚镇(现龙港镇舥艚社区)老台村担任农村指导员期间,于2009年初接受林某、陈某等人的请托,帮助林某、陈某等人以老台村的名义向苍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以便林某等人在之前购买的地块(划分为26间地基)上建房。2009年8月初,在用地指标审批之后,林某按事先约定将26间地基中的3间送给苏某。随后,林某、陈某将这3间地基以每间16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将共计48万元地基款交给苏某。

    2013年8月份,有关部门根据群众举报介入调查后,被告人苏某通过陈某等人退还非法所得48万元。

    面对检方的指控,苏某说,他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悔自己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忘记了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同时也害了自己的家庭,对此他表示深深的歉意。

    苏某的辩护人认为,取得3间地基的价格是每间2万元,每间16万元是转让时的市场价,不能全部认定为受贿所得,应当按照6万元的数额认定犯罪数额,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下。

    公诉人认为,苏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2年。

    邓某,男,1974年出生,原系苍南县规划建设局灵溪分局规划管理股股长,曾任苍南县规划建设局舥艚管理所副所长。

    邓某供述,2008年上半年,舥艚镇(现龙港镇舥艚社区)中段村一幢11间的老房子拆建。时任苍南县规划建设局舥艚管理所副所长(主持工作)的他带队巡查发现该房屋建设所需的手续不齐全,于是要求业主停工,并组织工作人员拆除。房屋拆除后,老台村村干部林某(与前案的林某系同一人)多次找他,称房子建设工程是其承包的,希望给予照顾,他一直没有正面回应。2008年6、7月份的一天,林某再次到他办公室,要求无论如何也要照顾其承建的房子,然后给了他一个袋子。等林某走后,他发现袋子里面有5捆现金,每捆一万元。此外,林某还送了十几只青蟹。

    收到财物后,邓某就给所里同事打招呼,要求对林某承建的这幢房子予以照顾。在其调离舥艚所之后,林某顺利建成一幢七层房子。按规定,农村房子一般只能建到三层。

    庭审中,邓某并未否认收受5万元及青蟹的事实,也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很后悔,但他认为制止违法建筑不是一个人的事情,有5000元左右的金额用于宴请同事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以让大家对林某的违法建筑予以关照。邓某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这些开销予以扣除,犯罪金额应认定为4万多元。

    公诉人认为,根本无法证明招待费用是多少,到底宴请哪些人,是否是因为违建。这些费用是不客观不真实的,即便是存在的也与其受贿行为无关联,应当算作个人开支。犯罪金额应当认定为5万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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