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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贿、贪污、违纪 绍兴两只“老虎”获刑!

    时间:2017-05-28 15:50:00  来源:  作者:

    绍兴两只“大老虎”日前被判刑,嵊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马志龙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嵊州市委市直机关党工委原书记林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半。

    受贿、贪污、违纪 绍兴两只“老虎”获刑!

    林克

    林克,曾任嵊州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交通局局长、市水利水电局局长、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委员、书记兼市委办副主任。

    2016年,嵊州市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嵊州市委批准,给予林克开除公职的处分;并经绍兴市纪委报绍兴市委批准,给予林克开除党籍的处分。经查,林克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用公款大量购买高档香烟用于公务接待;违反生活纪律,与多名异性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赌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日前,因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林克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

    受贿、贪污、违纪 绍兴两只“老虎”获刑!

    马志龙

    马志龙,曾任嵊州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

    2016年,绍兴市纪委发布消息称,马志龙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马志龙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卡、礼券,办公用房超标;违反组织纪律,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他人安排工作;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要求他人违规为其父亲减免住院床位费,违规为其父亲安排公租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改制等方面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赌博等。

    日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志龙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因犯受贿罪,马志龙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检方指控,马、林2人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嵊州市鹿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审批、企业转制、工程项目承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检方查明,2人先后共同或单独收受鹿山公司、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市禹兴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嵊州市剡湖房地产有限公司、绍兴九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相关负责人所送款物。

    其中,马志龙收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2188706.24元和7000美元,林克收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9004011元、港币10000元和2000美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志龙、林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或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林克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4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成立,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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