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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绍兴一男子酒后四处纵火 或将被重判

    时间:2017-06-01 19:55:00  来源:  作者:

    近日,绍兴柯桥区滨海工业区(马鞍镇)镜海佳苑小区内2辆汽车、1辆三轮车突然起火,经警方调查,原来是一名醉酒男子所为。目前,该男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5月27日午夜,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滨海派出所值班民警俞君接到一个报警电话,称镜海佳苑小区内一辆汽车起火。随后不到15秒,报警电话再次响起,同样的地方又发生了一起汽车着火。民警立即与当地消防中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救援。

    当他们到达现场时,只见火光一片,火势猛烈,两处燃烧的汽车相距不到300米,现场浓烟滚滚。消防官兵立即组织进行灭火工作,待大火扑灭后,两车已是面目全非。

    汽车自燃的情况偶有发生,但两车同时自燃的可能性不大。柯桥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立即进行现场勘查,发现汽车外有衣服等物焚烧的痕迹,以此判断有外来火源,结合现场遗留物,警方判断人为纵火的可能性很大。

    随后,警方调取了镜海佳苑小区内外的监控,从监控画面中发现,事发前,有一名男子摇摇晃晃出现在监控探头下,大约半分钟后,起火车辆停放处就出现了火光,由于事发时间段周围没有其他人员出现,警方判断该男子存在重大作案嫌疑。根据视频追踪,28日下午3点,警方在柯桥区湖塘街道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原来,犯罪嫌疑人姓胡,今年36岁,来自贵州,3年前到绍兴打工。经审讯,胡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交代,事发当晚,他一个人喝了约一斤半的白酒,又喝了一瓶啤酒。出门后被冷风一吹,酒劲就上来了。路过镜海佳苑小区时,他看见一辆轿车盖着篷布,酒劲一上头,就用打火机点燃了这辆汽车,随后又点燃了一辆三轮车。再走了几步,看到小区内晾着衣服,就把衣服点燃了,然后将燃烧的衣服仍在另一辆汽车上。待酒醒后,胡某对之前的所作所为后悔不已。

    胡某虽是酒后纵火,但仍要承担法律责任。据警方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胡某可能将面临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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