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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为了获利向诈骗者出售银行卡 被判刑

    时间:2017-06-13 14:43:00  来源:  作者:

    如今网络诈骗非常猖狂,很多市民一不小心就会被犯罪分子“钓上钩”,成为他们手中的“待宰羔羊”。

    网络诈骗行为是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但你知道吗,为网络诈骗行为提供便利,向犯罪分子出售银行卡,也属于犯罪行为。

    日前,海南籍男子洪涛(化名)就因向网络诈骗犯罪人员出售银行卡,而被台州黄岩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去年8月4日,黄岩人沈孟(化名)在使用支付宝过程中出现支付异常现象,随后他就通过拨打在网络上查询的支付宝客服电话,没想到所谓的客服电话是诈骗电话。

    信以为真的沈孟,按照对方在电话中的要求,将自己支付宝账户内的近五万元转至洪涛名下一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

    这笔钱分成两笔被转至洪涛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和张某(另案处理)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内,并被他人取现。

    后来,沈孟向黄岩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22日,洪涛在海南省儋州市一家时尚酒店内被抓获。

    据调查,2016年7月底的一天,一男子(另案处理)在海南省儋州市某中学门口向洪涛求购银行卡。

    洪涛明知该男子将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诈骗,仍与朋友商量后按照该男子的要求办理了七张银行卡(其中以洪涛名义办理的银行卡两张)。

    该七张银行卡由洪涛出售后非法获利3500元,他将其中的2000元分给了朋友。

    法院审理认为,洪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仍为他提供银行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洪涛的朋友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法官提醒:有些人以为没有直接参与网络诈骗行为就不会被惩罚,但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为他人提供便利,出售银行卡,这也是会构成诈骗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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