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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华一女子驾考期间神情紧张 头发里还按摄像头

    时间:2017-06-14 15:43:00  来源:  作者:

    记者从金华永康法院获悉,考虑到陈某有自首情节,永康法院决定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16年11月中旬,永康驾驶考试中心正在进行一场驾驶证理论科目一的考试。考试过程中,监考民警发现一名女考生坐姿别扭,神情紧张。民警怀疑她有作弊嫌疑,仔细检查该名女考生后,没想到竟在该名女考生的发夹里找到一个针孔摄像头!随后,民警又在她随身携带的背包里发现一套无线接收设备。女考生为何会在考场上携带这些高科技设备?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事,还得从头开始说起。

    原来,该名女考生夏某某是金华某驾校教练曹某某的学员。夏某某学习驾驶后,科目一考了两次都没有通过,这让夏某某心急如焚。她找到教练曹某某询问有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通过考试。曹某某告诉夏某某:“我有考试作弊的人的联系方式,可以帮你联系一下。”夏某某同意后,曹某某提前联系了负责考试作弊的唐某某商量相关事宜。

    那么,唐某某又是何许人也?唐某某,江苏宝应人,在金华专门做驾照考试的培训,因工作原因结识了负责招收和接送学员的江苏老乡陈某。由于金华培训生意惨淡,唐某某便跟着妻子来永康发展。唐某某和曹某某敲定价格,费用是3000元一人,考试通过后再让学员付款。之后,唐某某随即联系了老乡陈某,陈某答应唐某某可以试试。

    到了考试的那天,唐某某安排了一辆车从金华接夏某某和另外一名也想用作弊通过考试的学员徐某某来到永康。陈某在夏某某的发夹里安装了摄像头,让夏某某在耳朵里佩戴无线耳机,又在徐某某的身上安装了一个电池和一个耳机。陈某调试了一下设备,确定没问题后将夏某某送进了考场。

    由于夏某某作弊心虚,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事情败露后,徐某某并未参加那天的科目一考试。最终,永康市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唐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而陈某也表达了希望可以从轻判处的愿望。永康法院认为,唐某某和陈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2015年,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就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即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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