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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年三次违法超标排放 台州一电镀厂严重污染入罪

    时间:2017-05-25 08:49:00  来源:  作者:

    两年三次违法超标排放 台州一电镀厂严重污染入罪

    近日,记者从台州市环保局获悉,椒江一合法电镀企业因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重金属,曾两年内二次受罚,但仍“屡教不改”,近期又再犯,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罪。目前,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刑拘。

    今年3月3日,椒江环保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人员对海门街道岩头区块一家电镀企业开展一季度一次的监督性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对该公司废水标排口采集水样一份,后经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分析,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水标排口总镍为0.55毫克/升,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排放浓度限值(0.5毫克/升)。

    环保执法人员对该电镀厂废水超标排放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并启动按日计罚程序。

    环保执法人员办案时发现,该企业在近两年内,已经两次因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被环保部门处罚:2015年8月5日因标排口铜指标超标(实值3.37毫克/升,标准0.5毫克/升)于同年10月23日被立案处罚。2016年9月18日因标排口铜指标超标(实值0.569毫克/升,标准0.5毫克/升)于2017年1月16日被立案处罚。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而重金属就属于有毒物质。

    经调查,在第一次行政处罚生效时,第三次实施行为的这段未到两年的时间里,企业已三次存在非法排放重金属行为。

    椒江环保分局分别对该厂负责人章某、工作人员吴某和仝某进行询问勘查。经讯问,该企业废水站的维护管理在2016年2月之前是由吴某负责,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期间是由吴某和仝某一起在负责,2017年2月之后是仝某负责,企业负责人章某在废水站管理上思想认识不够,管理不到位,致使多次出现重金属超标现象。目前,企业负责人章某已被依法刑拘。

    据悉,两年内两次排放有毒物质被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实质是针对排污者本未直接达到“入刑”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其发生屡犯或者累犯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这一规定更加强化了企业守法的底线,涉污企业要正常生产和发展必须打牢环保基础,把牢生态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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