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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试作弊入刑 丽水首例非法提供答案罪案件宣判

    时间:2017-07-04 10:39:00  来源:  作者:

    考试作弊入刑 丽水首例非法提供答案罪案件宣判

    近日,青田法院就开庭审理了青田首例非法提供答案罪案件!

    考试作弊列入刑事犯罪范畴

    2015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将考试作弊列入刑事犯罪范畴。规定不管是自己考试作弊,还是向他人非法提供试题、出售试题答案或作弊器材,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类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后四次为他人在驾照考试中提供答案

    2016年10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应某、丁某等合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通过无线作弊器,先后四次向考生提供驾照考试科目一答案,并以此牟利。

    近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非法提供答案罪的案件。

    据了解,被告之一的丁某,今年49岁,江苏人,初中学历,在这起案件中,他主要负责提供作弊用的无线设备和考试答案。

    去年,丁某到丽水市车管所做“黄牛”生意,期间结识了同行应某和徐某。在听说给别人提供驾考科目一考试的答案能获利的消息后,三人一拍即合,决定尝试一番。

    去年11月,三人在成功帮助考生范某某在科目一考试作弊后,获得了8000元的报酬,这可把三人高兴坏了,他们更加确定,帮人作弊是一条很好的“发财之路”。

    没多久,三人又接到了一笔生意,但是这回却没这么走运,当场被考官抓到!

    考试作弊入刑 丽水首例非法提供答案罪案件宣判

    考生作弊当场被抓引出犯罪团伙

    2016年12月9日,徐某找到考生夏某,准备再次以同样的手法为夏某提供答案以牟利。

    只是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夏某携带作弊器进入考场后,因作弊器的摄像头出现了问题,丁某通过无线作弊器不能看见试题,无法为夏某提供答案,随着时间一点点的过去,夏某的神情越来越紧张。

    “坐在那里半天,他就老往后退。我觉得不太对劲,进考场观察了一下,看到他耳朵里面塞着个海绵。”青田县车管所考官刘文忠说。

    夏某在考场的异样动作很快便引起了考官的注意,后考官在夏某身上当场缴获微型摄像头、接收器、耳机。另外,该男子身穿的一件花衬衫的领子是假领,假领内包着其他作弊设备。

    在庭审中了解到,这是一个分工很明确,组织非常严密的犯罪团伙。有人负责拉生意,有人负责装设备,还有人负责考试,再把答案考传递给考生。

    另外,据被告人丁某交待,因学历有限,很多题目他们自己也不会,而一旦遇到不会的题目,他们就随便猜一个答案,告诉考生。例如,答案里有“警察”两字,那就是对的;考题出现“路口”两字,就选50米那一项,令人啼笑皆非!

    判刑七个月还要处罚金

    青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丁某、徐某合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向他人非法提供试题答案,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提供答案罪,且属共同犯罪。

    车管所内设监控,请诚信考试,勿心存侥幸!

    依照《刑法》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应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三人违法所得的80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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