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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车被撞后 肇事者竟然还需赔偿停运损失

    时间:2017-07-14 16:56:00  来源:  作者:

    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按规定,肇事方需要给受害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明文规定,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问题来了,人误工了有误工费赔偿,车辆“误工”要不要赔偿误工损失呢?

    在台州温岭开出租车的李师傅,老家在河南省鄢陵县,7月3日,他收到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肇事司机叶某标和某保险公司赔偿李师傅车辆停运(即误工)损失费8400元。

    经办法官说,这是温岭市近年首例出租车停运损失费赔偿案例。

    2016年11月15日,李师傅驾驶浙JT88××出租车与叶某标驾驶的浙JQ09××机动车在温岭市太平街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师傅身体受伤,车辆受损、停运。李师傅花去医疗费559元、修车费9300元、施救费300元,出租车停运14天。

    温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本次事故中,叶某标负全部责任,李师傅不承担责任。

    今年3月初,李师傅委托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导致的原告医疗费、修车费和出租车停运损失等共计19259元。

    6月2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对赔偿医疗费、修车费等无异议,但对出租车停运天数、每天赔偿数额等有较大争论。保险公司认为出租车停运损失费是间接损失费,不予赔偿;肇事司机叶某标认为每天营运费650元,太高,也不愿赔偿。

    代理律师刘海林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求法院支持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师傅提交的由温岭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具的出租车营运损失估算证明合法有效,结合其他法院生效判决中评估机构对车辆营运损失的评估结果,酌情确定原告的营运损失为停运14天,每天600元,合计8400元。

    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案具有参考意义的是,法院判决认为,交通事故中出租车停运损失酌定为每天600元,这为当地出租车事故停运损失赔偿提供了一个参考样本。民间人士则认为,这一案例对“滴滴打车”“神州专车”等各种新型承载方式也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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