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浙江新闻 > 嫌人行道树木遮挡店面 温州男子花钱移树被判刑
  • 嫌人行道树木遮挡店面 温州男子花钱移树被判刑

    时间:2017-07-17 18:51:00  来源:  作者:

    嫌弃人行道的这些树木“碍眼”,花钱找人把人行道的树移走了,不曾想,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7月17日,温州鹿城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两名男子张某、陈某因拔掉了路边15棵樟树,各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嫌人行道树木遮挡店面 温州男子花钱移树被判刑

    35岁的张某是温州人,大学文化,在温州市区经营了一家小店。2016年4月初,张某因觉得人行道树木遮挡了店面,雇佣了朋友陈某将人行道的树木移走,为此,还支付了5万元作为报酬。同年4月28日,陈某雇佣了叶某(另案处理)协助移走了人行道的树,并支付给叶某2600元作为报酬。

    4月30日晚上凌晨1时30分,陈某伙同叶某,召集了赵某、蔡某、孙某、林某、周某在鹿城区法派路过境路口东侧花坛处,将15棵樟树拔掉。叶某、赵某用货车把树运走后丢弃,15棵樟树死亡。

    经鉴定,涉案的15棵樟树共计价值人民币7071元。

    拔掉店门口的樟树后,张某还特意买了小树苗栽种在店门口。事后,陈某、张某分别于5月5日、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某退出了违法所得5万元,张某向所在街道赔偿了7071元。

    “我不懂法,造成了国家损失。”被告人张某、陈某当庭均认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当庭认罪。

    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陈某结伙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自首,且已赔偿公共财物的损失,退出了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而作出上述判决。同时,扣押在案的退赃款5万元,被予以没收。

    记者注意到,根据《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