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华丽丽的健身中心要开了,总少不了要发宣传册各种宣传。
2015年11月,杭州的杨姑娘看了位于城西一家健身中心的宣传册,蛮高档的样子,当场花8000元办了卡。而且会员卡类型是商务卡,很诱人,买2年送2年。可是等到正式营业开卡,杨姑娘发现这家看似高大上的健身中心,根本就没有宣传册上介绍的碧绿游泳池。
杨姑娘要求全额退款。对方不同意。
2016年5月,较真的杨姑娘就把健身中心告了。这个官司一打打了两回。经历了一年的时间,总算有了结果。
一审的时候,健身中心认可因为场地条件限制不能建造游泳池。而杨姑娘说,当时就是看中游泳池才决定在这家店里办卡健身。
很快一审法院判决,宣传册上清楚地印有健身中心的名字,而且对于游泳池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现在杨姑娘认为游泳池是决定他办卡的主要原因,其他服务不可替代。而健身中心因场地限制不能设置游泳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杨姑娘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价款,法院支持。
但是健身中心不服,上诉了。他们认为:“宣传册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属于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的目的就在于宣传商品和服务的优越性,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所以这只是一种要约邀请,这不是影响健身合同订立的重要因素,双方之间的健身合同合法有效。”
最近杭州中院二审的结果也出来了,维持原判。
“双方的合同中对健身设施没有约定,杨姑娘理解为健身中心含有游泳池具有合理性,所以健身中心宣传册上对游泳池的说明和承诺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原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