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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渔期下海捕捞 温州两男子被判刑

    时间:2017-07-27 19:56:00  来源:  作者:

    近日,温州乐清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黄某、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邱某和黄某都是乐清南岳人,住海边,以捕捞为生,两人知道新鲜的水产品更卖的起价格。去年7月20日,正处禁渔期,两人商量着去海里捕捞水产品卖钱。因两人都不会驾驶渔船,邱某和黄某雇来帮工郑某驾驶渔船,当晚8点,他们便驾驶一艘三无渔船从南岳镇沙港头码头开往乐清湾玉环电厂附近海域。当晚10点,到达地点后,邱某和黄某开始放网捕鱼,直到次日凌晨4点,他们捕捞虾、梭子蟹和小带鱼等水产品495斤。捕捞完毕,返回沙港头码头。他们正在卸船上渔获时被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执法人员发现。

    执法人员现场扣押无证渔船1艘及渔获物495斤和28张刺网,经测量28张刺网的网目尺寸均为20毫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渔船上所查获的刺网最小网目尺寸20号毫米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

    去年刺网类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而邱某、黄某捕捞时间正值休渔期。

    法院认为,黄某和邱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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