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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出的爱已收不回 杭州情侣分手后为争彩礼闹掰

    时间:2017-08-03 15:14:00  来源:  作者:

    彩礼,有些地方也称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但如果双方最后没结成婚,男方能否将彩礼要回来呢?

    杭州上城法院最近判了2个类似的案子。

    2014年,小刘经人介绍认识了小林,随后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9月,小刘与小林两人有了结婚的想法,在国外旅游时一并拍摄了婚纱照,回国后,小刘先向小林汇款20万元作为彩礼,后来又买了金鸳鸯(足金花丝摆件)给小林。2014年底,小刘向小林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被小林拒绝,后经多次讨要彩礼未果,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林表示:恋爱期间,自己怀孕又流产,身心都受到了损害,这笔钱应该是小刘给自己的医疗费及补偿费用,不属于彩礼,无需归还。

    2015年11月,小李与小赵通过相亲认识,不久后即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16年2月初,小赵母亲去世,小李与其父亲前往吊唁。同年3月,小李汇款8万元给小赵让其购买戒指,然而3月底开始,双方关系逐渐恶化,在微信交谈中也主要围绕小赵是否还钱、还多少钱等内容,之后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小赵归还上述8万元。

    庭审中,小赵表示:该8万元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小李给予自己的生活费,并没有用于购买戒指,所以无需返还。

    那么,问题来了,彩礼到底能不能返还?

    法官说,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决定是否返还彩礼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

    在给付彩礼后,若双方缔结了婚姻关系,原则上是不予以返还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若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全部返还彩礼,但在特殊情况下,诸如收受的彩礼明显用于恋爱双方共同支出等情形,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所以,第一个案子,法院认定,在两人拍摄婚纱照后,小刘通过网上银行向小林转账20万元,转账时附言“订”,小林在向小刘退还5万元时,备注“礼金”,小林的行为可以认定其对上述20万元作为彩礼性质表示认可。金鸳鸯饰品具有婚约的象征意义。另外,根据小林提交的病历、发票、检查报告等材料,综合考虑生活常理,其相应损失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故法院判决小林返还小刘10万元及金鸳鸯饰品。

    第二个案子,法院认定,小李与小赵建立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且在小赵母亲去世后,与父亲根据社会风俗习惯前往吊唁,可以表明双方之间存在结婚的意愿。因此,小李汇款8万元给小赵让其购买戒指,应当认定系根据习俗给付的彩礼。故法院判决小赵返还小李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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