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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件厂排黑烟村民遭殃 湖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时间:2017-08-04 11:20:00  来源:  作者:

    7月28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事情要从2005年说起。与张某同村的村民王某在德清某村建了一家纺织瓷件厂。3年后,王某的妻子吴某在原经营场所的基础上改换门庭,重新成立纺织配件厂。2012年,出于扩大生产需要,该厂从一套高温排蜡窑升级为了两套。

    庭审中,张某说,自家房子是2008年造的,和配件厂中间隔着一片桑树地,仅有50米的距离,周围都是鱼塘。“之前都好好的,2012年的8月,我起床时突然感到头晕乏力,还上吐下泻,出门一看配件厂里的烟雾已弥漫到了我家。”张某回忆,浓烟弥漫到蛋鸭的鸭棚里,一个月后,许多蛋鸭开始脱毛、不再下蛋,一些甚至死了,她赶忙送去给兽医诊治,对方告诉她鸭子是中毒得了呼吸道疾病。

    张某表示,除了养殖的蛋鸭,自家的秋蚕也开始大面积死亡。从那以后,张某不仅自己需要反复看病治疗,新养殖的蛋鸭和秋蚕也依旧经常性死亡。2014年,张某甚至在家中昏迷,后被家人送到医院抢救。于是,她决定向德清县环保局举报配件厂。

    德清县环保局的《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配件厂没有相应的废弃治理设备,且与环评及审批意见的要求不符,涉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及“配件厂存在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和生产”。

    事实上,高温排蜡窑是以液化石油气为燃料进行生产的,生产陶瓷件排蜡时,石蜡融化会产生废气,然而,配件厂对排放废气没有做出有效处理,直接经过排气筒排放,不符合有关环评要求,严重污染了空气环境。

    据悉,一审法庭判决配件厂赔偿张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停止排放废气并向张某赔礼道歉。

    判决书下达后,配件厂方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配件厂生产过程中石蜡融化产生废气,但废气并不一定为污染物,在无证据证明废气就是污染物的情形下,张某未能举证证明配件厂存在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认为,配件厂排放废气的行为与张某的财产损失和身体健康受损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

    张某的代理律师则表示,《环境保护法》不仅规定了对排污单位的法律义务、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更是直接将废气认定为污染物的一种。根据对废气性状的描述,配件厂排放的废气严重污染了周边的大气环境,属于肉眼就可以识别的污染物。同时《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

    案件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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