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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刚出交警队又被逮 绍兴男子一晚同地“栽”两次

    时间:2017-08-07 19:29:00  来源:  作者:

    刚从交警队接受完酒驾调查出来,开车回家路上又碰到了设卡检查的交警,两次被查间隔时间不过3个小时,被查地点更是仅相距200余米,绍兴嵊州一位“酒大胆”的经历可谓“倒霉”,却也印证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经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涉案男子屠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今年5月的一天晚上,屠某与几个朋友相约在嵊州市黄泽镇的一家饭店聚餐,期间屠某喝了一瓶七两装的黄酒。酒足饭饱后,屠某驾车返回自己新昌的家中,20时40分,当他驾驶至黄泽镇新田路口时,被现场执勤的交警查获。经过2个多的小时的调查,屠某在驾驶证被扣留的情况下,叫来朋友开车送自己回家。

    可当车子行驶至黄泽镇上朋友家附近时,屠某却改了主意。“我想着朋友把我送回家后不方便返程,而且这么近的路我开回家,肯定不会再‘出事’了。”屠某说,此时自己离家还有三、四公里的路程,开车需十分钟左右,抱着侥幸心理的他最终又接过了方向盘。然而,23时30分左右,在黄泽中学附近,屠某又被执勤中的交警“逮”了个正着,离他被第一次罚的地方仅200米左右。

    检察官介绍,根据2017年1月份下发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醉酒驾驶汽车,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的,不具有规定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但无规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屠某两次测量的酒精含量分别为91mg/100ml和89mg/100ml,均在140mg/100ml以下,但是屠某在案发当晚先后两次醉酒驾驶被查获,第二次危险驾驶时属于“无驾驶资格”,且应当认定为“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被追究”的情节,属于具有从重处情节,故而提起公诉,并不得适用缓刑。

    检察官提醒:酒驾要不得,抱有侥幸心理,甚至不记教训重蹈覆辙更要不得。驾驶员应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驾驶车辆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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