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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兴古稀老人赠房给儿媳 儿女强烈抗议

    时间:2017-08-08 15:57:00  来源:  作者:

    老李是土生土长的嘉兴人,70多岁,老伴在十几年前因病去世,留下他和儿子住在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里。老李的儿子没工作,老李每月从退休金中拨出一部分给儿子当生活费。老李的女儿离异后再婚,很少来看望老李。

    1995年,老李的儿子结婚了,儿媳进门后,在生活上把老李照顾得妥妥帖帖。不久后儿子外出上班,儿媳就独自承担起照料公公的责任。一年到头,老李有个什么感冒发烧或者生病住院的,都是儿媳在细心照料,从不见自己的一双儿女。日子久了,老李对儿媳很感激,决定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儿媳。怕儿女们反对,老李和儿媳偷偷办理了赠与协议。

    世事难料,这么好的儿媳自己的儿子却不懂得珍惜。由于长期两地分居,2017年1月,老李的儿子提出离婚,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发现了房子的事情。

    老李的儿子认为,房产是母亲生前与父亲以一套房改房调换取得,应为父母的共有财产。母亲去世后,自己和妹妹作为继承人,该房屋应为三人的共同财产,父亲无权私自进行处理。老李则认为,房子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处理,“我看重的就是谁能照顾我、给我养老送终,那两个孩子指望不上啊。”

    自此,一家人争吵不断,甚至大打出手,俨然成为一场家庭“战争”。

    【律师说法】

    接受老李求助的是晚报“律师在身边”的本期嘉宾张国伟律师,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团支部书记,嘉兴市律师协会民商事委员会委员。

    张国伟律师接受咨询后,针对案情进行了分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该房产系老李及其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现老李老伴过世,诉争房产的一半归老李所有,另一半作为老李老伴的遗产,由老李及子女进行继承。因各继承人未对遗产进行析产继承,故该房屋应为老李及其子女的共有财产,老李无权单独处分该房产。

    现老李未经子女同意,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儿媳,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现老李儿女未追认,该赠与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律师提醒】

    经律师建议,老李向当地司法所提出了调解,经司法所协调,由老李子女追认该赠与协议,老李的儿媳以现金形式适当补偿老李子女,房屋仍由老李居住。律师提醒:在处分不动产时,应明确是否有权处分,否则容易产生纠纷。

    (以上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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