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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飞霞南路有人持枪抢劫? 警方辟谣并拘留涉事人

    时间:2017-08-11 15:58:00  来源:  作者:

    8月7日,温州网安在巡查中发现在微信群出现“飞霞南路持枪抢劫”等信息,并附有多段视频。经核实,该事件实为8月1日发生在湖北利川的一起持刀劫持人质事件。当日,“温州网警巡查执法”已发文对此谣言进行辟谣。

    飞霞南路有人持枪抢劫? 警方辟谣并拘留涉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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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湖北日报网:利川男子感情受挫闹市挟持人质 刑警化装店老板徒手夺刀擒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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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安随即协同鹿城公安进行调查。经查,上述谣言信息由网民胡某(女,23岁,文成人,暂住鹿城区)发布。进一步查明,8月7日17时35分许,胡某在上网时看到其他微信群内传播该段持刀劫持人质的视频,随后其将视频转发在本地微信群并加上“飞霞南路持枪抢劫”的谣言信息,后造成该谣言在本地微信群中大量传播。现胡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处治安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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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同样也是法治社会。网络社交平台具有快速的传播性,请不要随意转发不经确认的信息,更不要恶意编造、散步虚假信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对故意编造、传播谣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依法严肃查处,绝不手软。希望广大网民引以为戒,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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