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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州男子仅凭一张转账单 借出的钱要得回吗?

    时间:2017-08-17 10:06:00  来源:  作者:

    没有借条、没有收据、甚至双方都没有见面……5年前,台州临海的毛先生通过网银转账,借给生意朋友郭女士20万元,却迟迟不见对方归还。仅凭一份银行转账回单,毛先生一纸诉状将郭女士告上法庭,却在一审失利;近日,经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毛先生与被上诉人郭女士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终审判决撤销对该案的一审判决。

    借出20万讨不回,拿着转账回单打官司

    临海市民毛先生经商多年,在生意往来中,认识了在河北邯郸经商的郭女士。2012年5月21日,郭女士因手头资金周转困难,向毛先生借款20万元。想到谁都有困难的时候,且碍于朋友情面,毛先生答应了下来,向郭女士账号网上转账20万元。

    借钱时,双方没有会面,只是通过电话约定,毛先生就把钱借了出去。而且没有写借条或收据,甚至连什么时候还钱,利息多少都没来得及约定。

    借钱容易还钱难,事后毛先生多次向郭女士讨还这笔借款,但对方每次都以手头没钱为由一推再推。去年5月11日,毛先生无奈之下向临海法院提起诉讼,以原告的身份请求判令被告郭女士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

    仅一张转账凭证,债主上诉失利

    在法庭上,毛先生能够提供的唯一证据,便是手头的银行转账凭证。但这纸凭证能否作为毛先生曾借钱给郭女士的依据呢?

    一审结果让毛先生有些意外。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其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仅有转账凭证,并不能直接认定发生于转账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即为借款关系。在毛先生未能继续举证“这笔钱是借给郭女士”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和法院以往的类似判例,毛先生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016年11月上旬,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毛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60元,由原告毛先生负担。

    不服再告,中院二审推翻一审判决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毛先生是大写的“不服”,并且再次找到浙江临观律师事务所的郑杰律师寻求帮助。郑杰和同行认真分析该案庭审情况、研究诉讼策略后,和毛先生都重燃起上诉维权的信心。

    近日,市中级法院对毛先生的案子进行审理。法院认为,在毛先生已举证其借款20万元给郭女士的情况下,郭女士在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诉讼文书后,既未答辩与举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抗辩、举证权利。也就是说,毛先生已证明汇过20万元给郭女士,但郭女士却无法证明,这笔钱不是她向毛先生借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有关规定,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人毛先生与被上诉人郭女士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应及时归还借款。另外,因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毛先生要求郭女士按年利率6%计算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至此,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该案的民事判决。被上诉人郭女士向上诉人毛先生偿还人民币2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相应的利息。两次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8600元,均由被上诉人郭女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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