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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州一老太被狗咬伤 法院判狗主人赔3.9万元

    时间:2017-08-18 10:55:00  来源:  作者:

    几十年的老邻居翻脸对簿“公堂“,矛盾的源头却是因为一条大母狗。近日,台州天台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是83岁的李老太,家住天台坦头镇。1月14日上午8时,刚吃完早饭的李老太正在自家院子里悠闲散步,一条大母狗突然冲进院子将她扑倒在地,对着其左手一番撕咬。李老太很快被子女送进了医院,经诊断为左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和左尺桡骨远端骨折。经当地人民医院和骨伤医院住院13天医治,医药费共花了36317.94元。骨伤医院诊断建议李老太休息6个月,需陪护一人。

    据悉,咬伤李老太的大母狗正是其邻居王大爷夫妇饲养的,事发后,王大爷的儿子向李老太支付了2000元医药费。李老太出院后,经村干部调解,双方对于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李老太便将王大爷夫妇及其儿子等三人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王大爷夫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两人的儿子小王(即本案的另一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的事实。

    天台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被告王大爷夫妇作为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未能看顾好所养动物,致使其造成原告李老太受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另一被告小王并非本案涉及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故原告要求其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天台法院判决被告王大爷夫妇二人赔偿原告李老太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956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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